(2017)苏04民终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小兴与元科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元科正,李小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元科正,男,汉族,1988年10月19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刚,武进博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兴,男,汉族,1953年10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元科正因与被上诉人李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9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元科正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元科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元科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34元,减半收取4767元,由上诉人元科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裕华审判员 钱 锦审判员 赵玉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