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5民初5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象山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继慰、张亚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继慰,张亚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659号原告:象山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57998824N),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海御官邸7单元2单元203室。法定代表人:王宇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继慰,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张亚红,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象山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继慰、张亚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海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黄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