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冯淑琴与孙有风、陶少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淑琴,陶少忠,孙有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2612号原告:冯淑琴,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陶少忠,男,1960年5月3日出生。被告:孙有凤(陶少忠之妻),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原告冯淑琴与被告陶少忠、孙有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冯淑琴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淑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冯淑琴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立国人民陪审员 刘春英人民陪审员 胡宝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