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4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与李秀莲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楚凤晓,高青彦,杨桂忠,刘军辉,乔玉生,楚凤江,杨桂有,杨兴富,王全德,单玉富,杨海富,许云清,赵长林,李秀莲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449号原告: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刘军波,社主任。被告:楚凤晓,住德惠市天台镇。被告:高青彦,住德惠市天台镇。被告:杨桂忠,住德惠市天台镇。被告:刘军辉,住德惠市天台镇。被告:乔玉生,住德惠市天台镇。被告:楚凤江,住德惠市天台镇。被告:杨桂有,住德惠市天台镇。被告:杨兴富,住德惠市天台镇。被告:王全德,住德惠市天台镇。被告:单玉富,住德惠市天台镇。被告:杨海富,住德惠市天台镇。被告:许云清,住德惠市天台镇。被告:赵长林,住德惠市天台镇。被告:李秀莲,住德惠市天台镇。原告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被告楚凤晓等14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方可合并审理”;本案原、被告间有各自的承包合同,属于独自的法律关系,如果合并审理,势必影响审判进程,故本案不予合并审理,原告应分别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0元,邮寄送达费840.00元,均返给原告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希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丹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