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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占科与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科,高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5民初494号原告:李占科,男,汉族,生于1939年3月2日,不识字,农民,住和政县罗家集乡李家山村李家山社。身份证号:被告:高林,男,汉族,现年59岁,农民,不识字,住和政县罗家集乡李家山村高家社。原告李占科诉被告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占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口头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口头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占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占科负担。审判员  马庆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国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