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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68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亚丽与梁浩、厦门海湾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丽,梁浩,厦门海湾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连智忠,陈在根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886号之二原告:陈亚丽,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诚、俞小棕,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浩,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海湾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黄厝溪头下46号。法定代表人梁浩,总经理。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智忠,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陈在根,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丽与被告梁浩、厦门海湾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连智忠、第三人陈在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丽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亚丽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曾燕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