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明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明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463号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南山中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6740850U。法定代表人:黄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重庆市开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明述,男,194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明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辉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