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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雷光荣与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光荣,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陈铭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164号原告:雷光荣,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六一路北段福新路口。法定代表人:余家滨。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雪生、慕天成,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铭耀,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雷光荣与被告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陈铭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雷光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雷光荣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光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雷光荣负担。审 判 长  刘兴宝人民陪审员  吴国钧人民陪审员  吴建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范彬彬书 记 员  宋一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