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常熟市金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海盐县顺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金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海盐县顺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金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行灶桥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66537962。法定代表人:钱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盐县顺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西路323号。组织机构代码66174552-8。法定代表人:王小平。本院在执行常熟市金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海盐县顺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海盐县顺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海盐县顺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网上布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8610.4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148610.48元。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