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民初14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卿立双与被告阳智谋民间借贷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立双,阳智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1485号之二原告:卿立双,男,生于1961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理塘县。被告:阳智谋,男,生于1971年7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原告卿立双与被告阳智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卿立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卿立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卿立双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卿立双负担。审判员 岳龙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