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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四虎与付博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虎,付博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401号原告:李四虎,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付博辉,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李四虎诉被告付博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毕宏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付博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四虎撤诉。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争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