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四虎与付博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虎,付博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401号原告:李四虎,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付博辉,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李四虎诉被告付博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毕宏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付博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四虎撤诉。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争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