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7102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察右前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察右前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7102民初67号 原告:察右前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察右前旗土镇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邢英魁,总经理。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察右前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察右前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察右前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二十元,由原告察右前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 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虹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