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终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路在江、路仕菊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在江,路仕菊,路均平,路登豹,路在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在江,男,194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路仕菊,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商瑞崇,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均平,男,194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登豹,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杰,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路在山,男,194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上诉人路在江、路仕菊因与被上诉人路均平、路登豹及原审第三人路在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5元,由上诉人路在江、路仕菊自行退回。审 判 长 周 艳审 判 员 王明会审 判 员 李中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友浪书 记 员 陈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