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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相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相文,黎海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4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靖安县城石马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1613270980。法定代表人高保根,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相文,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黎海浪,男,汉族,靖安县人,住南昌市,申请执行人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相文、黎海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赣0925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吴相文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7000元及利息20444.5元(该息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被执行人黎海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黎海浪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吴相文追偿;案件受理费2024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由被执行人吴相文、黎海浪共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吴相文、黎海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胡盛烽审判员  梅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