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95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圣博汽车装置有限公司、浙江汪吾铨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圣博汽车装置有限公司,浙江汪吾铨控股有限公司,汪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95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杭州圣博汽车装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03432-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惠东。被执行人浙江汪吾铨控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99300-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沙里吴村。法定代表人陈蕾。被执行人汪松祥,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98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汪吾铨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长安牌汽车一辆。2017年6月29日,竞买人华小花以632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汪吾铨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长安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裕鼎二手车2017第03-005旧机动车评估报告]归买受人华小花(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华小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华小花应持本裁定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