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初终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邓雪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因杨文健、阜阳市天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初终15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雪杰,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于春生,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杰,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健,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天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刘海波,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磊,男上诉人邓雪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因与被上诉人杨文健、阜阳市天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雪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医疗费及交通费认定错误,应增加其父母的护理费。太平洋财险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其公司在车上人员险内赔偿邓雪杰1万元错误;涉案车辆严重超载,商业险应扣除10%的免赔额。邓雪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文健等人赔偿其各种费用共计99363.73元。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5月17日,邓雪杰乘坐杨文健驾驶皖K**lll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阜阳市合肥大道与泰山路交叉路口,与袁磊驾驶的皖KL35**号重型货车相撞,邓雪杰受伤。2016年5月24日,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作出阜公交证字[2016]第3412018201403794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发现场由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无视频监控,无法查清当事人有无按交通信号灯的控制通行的违法行为,未进行责任划分。邓雪杰受伤后在阜阳创伤医院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8203.3元、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15592.38元、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付医疗费19182.68元,2016年7月11日、7月13日、10月15日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医院门诊支付医疗费4923.57元。另查明:皖KKR**l号车实际车主为杨文健,在太平洋财险处投保车上人员险1万元;皖KL35**号车在太平洋财险处投保12.2万元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杨文健为邓雪杰垫付医疗费7500元。一审法院认为,袁磊驾驶的皖KL35**号车与杨文健驾驶皖K**lll号车相撞,致邓雪杰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由于事发路段无监控视频,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通过路口时有无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情况,对本起事故无法认定,法庭辩论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对此交通事故负有过错责任或者过错责任大小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活动遵循公平原则的规定,以公平责任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较为合理,故本起事故按照各承担50%责任比例划分。邓雪杰在城镇居住,其赔偿应按2016年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综上所述,邓雪杰的损失为:医疗费47901.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0天×50元)+(10天×100元)]、营养费600元(20天×30元)、护理费2284.4元(20天×114.22元)、误工费7474元(101天×74元)、住院期间交通费100元(20天×5元),其他交通费酌定5000元,以上合计64860.33元。本起事故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应按照同等责任各50%比例划分。故太平洋财险在医疗费限额内赔偿邓雪杰1万元,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14858.4元;超交强险部分在车上人员险内赔偿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邓雪杰医疗费部分15000.97元[(50001.93元-20000元)×50%]。杨文健赔偿邓雪杰医疗费部分15000.97元[(50001.93元-20000元)×50%]。杨文健垫付7500元应予扣除。阜阳市天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邓雪杰各项损失49859.36元;二、杨文健赔偿邓雪杰各项损失7500.97元;三、驳回邓雪杰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2元,由阜阳市天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磊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车上人员险与商业三者险系不同险种,非同一法律关系,但发生事故的两车均在太平洋财险处投保,且一审庭审时,太平洋财险亦同意二者一并处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一审一并处理并无不当。太平洋财险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10%的免赔率履行了告知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太平洋财险请求扣除10%的免赔额没有依据。邓雪杰要求增加医疗费及交通费,未能提供正规、合法票据,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因邓雪杰的护理期未进行鉴定,其要求支付其父母因护理其产生的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第二被告为阜阳市天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审判决中多处将其误写为阜阳市天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予以纠正。综上,邓雪杰与太平洋财险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由邓雪杰负担5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姚 斌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秀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