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彦武申请执行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彦武,张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赵彦武,男,汉族,1976年6月2日出生,住栾川县石庙镇上元村,身份证号码410324197606023713。被执行人张国强,男,汉族,1962年4月5日出生,住栾川县石庙镇常门村八组三十一号,身份证号码410324196204053712。本院在执行赵彦武申请执行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给付95万元,但其至今未履行分文。本院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找人,多方查找均无果,被执行人张国强下落不明。本院依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车辆、存款、房产、证券),仅发现其有2000余元银行存款,并已采取冻结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原宏敏审 判 员 杨建普人民陪审员 胡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亚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