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特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卢三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三妹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特434号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一工业区凤凰大道北A5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195359A。法定代表人:陈顺道。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晶,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卢三妹,女,汉族,1993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文,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7]360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申请人卢三妹仲裁请求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109元;2、支付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4月18日休息日加班费3459元;3、支付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4月1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500元;以上合计19068元。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被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卢三妹一次性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17日工资5109元;二、被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卢三妹一次性支付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4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091.58元;三、驳回申请人卢三妹的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卢三妹于2016年12月19日来申请人处工作,约定工作岗位为美工,月薪2030元,加班费15元/小时,双方签订了《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进员工需知》。被申请人卢三妹进入公司后,工作态度不认真,经常在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影响工作,经公司多次批评仍不改正。2017年2月7日,因在生产英国UPGS客户(客户型号EE1145,订单号041173,041173A)订单过程中,被申请人卢三妹工作失误,在负责下载和修改客户的彩盒时,本应从客户网上下载黑色、粉色、红色、白色,四种颜色文档,但是却只下载了一份黑色彩盒的文档发给采购做货,客户在验货时发现文档不对,导致工厂蒙受巨大损失,具体表现为41640个彩盒重新做货并且需要大量人工重新拆开包装并且换新的包装盒,并且延误客户两个订单的船期,导致客户对我司做出罚款,总经济损失高达5万元。2017年4月16日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被申请人卢三妹的过错,对被申请人卢三妹记大过一次,罚款5000元。被申请人卢三妹对此处罚决定不服,既未向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请假,也未辞职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18日开始无故旷工。按照公司规定,被申请人卢三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核算。到2017年5月31日止,被申请人卢三妹应当扣除工资2768元。根据被申请人卢三妹与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进员工需知》,被申请人卢三妹月薪为2030元,即使按照被申请人卢三妹的说法,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工资应当为2952元。被申请人卢三妹2016年12月19日来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时,双方签订了《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进员工需知》,虽然该文件名称是《新进员工需知》,但该文件约定了被申请人卢三妹的工作时间、薪资报酬等内容,本质上属于一份简易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事实上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被申请人卢三妹要求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没有依据的。被申请人卢三妹故意隐瞒了关键事实和证据,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7]360号仲裁裁决书应当予以撤销。被上诉人卢三妹答辩称: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7)360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二、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的订单、处罚等与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无关。三、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新进员工需知》是针对公司新入职员工所做的一个告知书,具有广泛性,不具有劳动合同的特定性,其所称的工作时间、薪资报酬等只是摘录了其公司规章制度的一小部分,根本不是劳动合同或者简易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请求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明确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是被申请人卢三妹隐瞒了双方签订《新进员工需知》这一简易劳动合同的关键事实和证据,影响了仲裁委员会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裁决。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卢三妹隐瞒双方签订简易劳动合同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仲裁阶段,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仲裁应诉文书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也未答辩和提交证据,即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了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卢三妹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由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证明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但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委员会据此采信被申请人卢三妹的主张并支持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新进员工需知》即为简易劳动合同的理由亦不成立,因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卢三妹在劳动仲裁阶段没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销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7)360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诺万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林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房依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