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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虹伟与周家棋、曾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虹伟,周家棋,曾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陶虹伟,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家棋,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曾军,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陶虹伟因与周家棋、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虹伟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周家棋称陶虹伟与曾军系夫妻关系,但曾军、陶虹伟于2001年开始便闹离婚并持续分居,至2009年12月离婚。另外七份借条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有悖常理,真实性存在严重疑问。2009年陶虹伟与曾军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所欠原亲属周家棋借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由男方偿还。上述事实说明一审判决结果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即使被申请人周家棋与曾军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该债务也非夫妻共同债务,再审申请人陶虹伟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是陶虹伟自2001年开始与曾军分居,至2009年12月离婚,其间陶虹伟与曾军相互未发生经济往来,陶虹伟未插手曾军的经营及获取收益,七张借条无陶虹伟个人签字,陶虹伟对该外债毫不知情,故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周家棋提交意见称:陶虹伟是其亲戚,借款的全过程陶虹伟都知道,原审判决正确。曾军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问题。申请人陶虹伟提交的证据也自认借款时其与曾军处在婚姻存续期间,另陶虹伟知道其与曾军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周家棋负有债务,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曾军出具的借条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存在问题。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申请人认为其未插手曾军的经营及获取收益,也未在七张借条上签字,对该外债毫不知情,故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认为,陶虹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虹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厚谋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方 红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邬云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