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马某诉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黄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597号原告:马某,女,汉族,1964I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黑山县。被告:黄某,男,41岁,住址黑山县黑山镇。原告马某诉被告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赔偿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凤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