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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马某诉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黄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597号原告:马某,女,汉族,1964I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黑山县。被告:黄某,男,41岁,住址黑山县黑山镇。原告马某诉被告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赔偿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凤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