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青岛森林木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青岛森林木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德防电机有限公司,陈雅洁,德州宏森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06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16号3栋。负责人:张敏,行长。被申请人:青岛森林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9号1702房间。法定代表人:陈雅洁。被申请人:山东德防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路273号。法定代表人:袁建波。被申请人:陈雅洁,女,汉族,1982年8月3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德州宏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工业区B区2号。法定代表人:朱培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与被申请人青岛森林木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德防电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雅洁、被申请人德州宏森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诸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森林木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德防电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雅洁、被申请人德州宏森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俊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