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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豆乔利与王飞虎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乔利,王飞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1004号原告:豆乔利,女,1992年6月26日生,汉族。被告:王飞虎,男,1995年8月13日生,汉族。原告豆乔利与被告王飞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豆乔利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飞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豆乔利撤回对王飞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豆乔利负担。审判员  谢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