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恢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189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顾美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顾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89号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66001-6,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1幢1401室。主要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顾美娟。关于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顾美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执3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美娟银行存款人民币88681.72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