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彭毅、席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毅,席建国,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异37号异议人彭毅,女,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执行人席建国,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彭毅,女,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李国强,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人席建国申请执行彭毅、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08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彭毅提出书面异议。被执行人彭毅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民初2518号判决彭毅对习建国与李国强借款一案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是被执行人李国强向习建国借款时,彭毅已经与李国强离婚,该债务系李国强个人债务,与本人无关,本人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法院解除对本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我院民事法庭作出的(2016)民初2518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中也明确认定彭毅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对法律文书有异议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执行程序中不能依执代审。申请人依据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我院依据执行程序冻结被执行人彭毅名下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彭毅对本案所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王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