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XX珍与巴彦淖尔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珍,巴彦淖尔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4409号原告XX珍,女,个体。被告巴彦淖尔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书香,系董事长。原告XX珍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珍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珍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杨致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