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纪宏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宏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5刑初5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宏伟,男。2004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6年3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5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5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宏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纪宏伟来到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镇学校幼儿园寝室内,趁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连衣裙内的人民币900元盗走,赃款被其挥霍。2、2017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纪宏伟来到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镇益民种业二楼的办公室内,趁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卢某某放在上衣兜内的人民币5100元盗走,赃款被其挥霍200元,剩余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回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纪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害人卢某某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归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视频光盘、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纪宏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纪宏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部分赃款被追回等情节,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丛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曹 利书 记 员 孙梅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