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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庆飞、吕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庆飞,吕金,沈晓玲,李庆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2民初2478号原告: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仙都路67号。诉讼代表人:孙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进彦,该行员工。被告:李庆飞,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吕金,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沈晓玲,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李庆平,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原告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飞、吕金、沈晓玲、李庆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李庆飞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2772.29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31日止),共计202772.29元,并从2017年6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4‰另行计付本金150000元的利息及欠息的利息;2、被告吕金、沈晓玲、李庆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缙云杭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6日,被告李庆飞向原告申请借款150000元。2014年11月27日,被告李庆飞、吕金、沈晓玲与原告签订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庆飞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利息为月利率9.3334‰,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3日。同时约定若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吕金、沈晓玲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11月27日,被告李庆平向原告出具融资担保书一份,承诺为被告李庆飞的上述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起始日至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2014年11月27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李庆飞发放了贷款150000元。借款后,被告李庆飞只支付了2015年2月20日前的借款利息,其余借款本息均未归还,被告吕金、沈晓玲、李庆平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庆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2772.29元,共计202772.29元,并从2017年6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4‰另行计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利息。二、被告吕金、沈晓玲、李庆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2171元,由被告李庆飞、吕金、沈晓玲、李庆平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楼赛赛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