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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某林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林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6刑初64号公诉机关咸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林,男,1951年4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系咸丰县高乐山镇镇政府退休干部,住咸丰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7年1月16日被咸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咸丰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咸丰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林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晓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秦某承包了咸丰县高乐山镇杉树园村茶厂(小地名半槽)的60亩林地用于种植桉树,同时雇请了被告人赵某林对该片树林进行管理、维护。2016年11月,该桉树因遭受严重风雪灾害导致部分林木受损,秦某得知该情况后安排赵某林对受损的雪折材进行清理。2016年12月3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决定雇请工人李某1、向某等人将桉树林成片采伐,其中包括未被风雪损害的林木,共计滥伐林木567株。经咸丰县林业局鉴定,赵某林滥伐林木计立木材积41.68立方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林的行为已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量刑,并处罚金,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林对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咸丰县忠堡镇庙梁子村村民秦某承包了咸丰县高乐山镇杉树园村茶厂位于半槽(小地名)的60亩林地,随后,秦某在该林地种植了桉树,同时雇请被告人赵某林对林木进行管理、维护。2016年11月,一场风雪灾害将秦某种植的大部分桉树压断,致使部分路段不能通行。为此,赵某林将该情况电话告知了秦某,秦某便要求赵某林对受损的雪折材进行清理。2016年12月3日,赵某林便雇请工人李某1、向某等人开始对雪折材进行清理。雪折材被清理后,工人李某4刚、向某等人见未被风雪损害的林木所剩不多,便提议将该林木也一并采伐,随后二人开始对未被风雪损害的林木进行采伐,同在现场清理的赵某林看见后,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也不制止,放任其全部采伐完毕,事后,赵某林才将该情况电话告知秦某。赵某林共计滥伐林木567株,经咸丰县林业局鉴定,滥伐林木计立木材积41.68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赵某林于2016年12月17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咸丰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涉案桉树等林木制件(长短无规格)共计5095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咸丰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2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林的身份情况。3、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赵某林在森林公安局受案初查时,于2016年12月17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通话清单。证实赵某林与秦某等人于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通话情况。5、咸丰县林业局资源管理股证明。证实高乐山镇杉树园村茶厂土地属于杉树园村集体,林木权属为咸丰县忠堡镇庙梁子村村民秦某。2016年度,秦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6、土地租赁合同及收条。证实2012年4月28日,赵某林与秦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由赵某林将已承包的杉树园村集体林地转租给秦某,秦某用于种植桉树,其租费为18000元。7、出工记载表。证实赵某林雇请工人管理秦某林木的出工情况。8、入库单。证实湖北国腾生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被采伐的部分桉树。9、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咸丰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涉案桉树等林木制件(长短无规格)共计5095件。(二)被告人赵某林的供述。证实我是高乐山镇镇政府退休干部。杉树园村茶厂半槽的土地60亩原是咸丰县计委承包的,2004年又转包给我,几年前,我又转包给忠堡人秦某,还签订了合同。秦某承租后就栽上了桉树,并雇请我帮他管理,主要是找工人除草、施肥、苗木死后进行清理和补栽,工资前几年每年1000元。2016年11月9日晚上下了一场大雪将80%的桉树压断了,我就给秦某打电话说你栽的桉树大多数被雪压断了,两条人行道堵了,秦某就叫我找工人把路清理出来,我就和李某2就在11月11日至12日将压在路上的断树清理出来了。冬月初三四,我又给秦某打电话说那些被压断的桉树要干了怎么办?秦某叫我找工人全部清理完,他年前要全部重新栽树,还说将清理的木材卖了。然后我于冬月初五就找向某、李某1砍树子,砍之前我叫他们将压断的树都砍了。向某和李某1先砍的时候都是按我的要求砍的树,砍完后,他俩回过来将未毁损的树也砍了,我发现后就问他俩怎么全部砍了呢?他俩说反正没得几根了,要重新栽树,全部砍了还好搞些,我格外没有说什么,接下来几天,他俩就一直挨着砍,我也没有反对。所砍的木材是我两个儿子联系拖去卖的。砍树期间我没有给秦某电话联系,直到高乐山林站去调查后我才给秦某打电话说了这些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高乐山镇杉树园村委会茶厂这块地一共是60亩,先是租给咸丰县计委的,后由赵某林承包,其承包期限至2019年,2012年,赵某林将该块地转租了我,并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我在该地里全部种植了桉树,大约有5600株,随后我就叫赵某林帮忙管理,主要是找工人施肥、除草、打药、清理死亡的树木、补栽苗木等工作,我每年给他工资2000元。2016年11月份,一场大雪过后的第二天或第三天,赵某林给我打电话说我种植的桉树被雪压断了很多,把电线压断了,路也堵了,电力公司和村委会要求把树清理一下,我就叫他找人把线路清理出来,后来他是怎么清理的我不知道。又过了二十多天,赵某林又给我打电话说前次清理的树子都各干了,清理出来的树干卖了还是怎么办?那些树枝没人要烧了怎么样?我说清理出来的树干叫他找人卖了,烧树枝要到林站办个野外用火许可证才行,一直到了12月15日、16日,赵某林又打电话说他安排的工人已经将桉树砍完了,并将整理出来的树干卖到忠堡工业园区去了,现在林站和森林公安局在调查处理,这时我才知道赵某林安排的工人已经将树子砍完了。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我们村半槽这块地原来是村里的茶园,后来租给了咸丰县计委栽梨子,这几年又租给了忠堡的秦某,秦某栽种了桉树,赵某林在给他帮忙管理。2016年11月份,一场大雪将这些桉树压断了80%左右,冬月初五,赵某林就喊我们去砍树。我就带着油锯去帮忙砍树,砍树的还有向某、李某2等人。砍树前赵某林讲只砍被雪压断、压弯和翻蔸的,我们就按照赵某林讲的砍树。砍了一定范围后,发现剩下的好树没有几根了,我和向某及其他工人就一起议论:剩下的树子不砍一落雪又要被压断,反正赵某林说要重新栽树,不如把剩下的也砍了。随后,我就和向某就把剩余的好树砍了,当时赵某林也在现场,我们砍树他也看见的但没有说什么。3、证人向某的证言。证实秦某在我们半槽栽了很多桉树,2016年11月,一场大雪将这些桉树的70%左右压断了,赵某林就请我们帮忙将压断的树砍出来,并叫我和李某1砍树。我和李某1就按照赵某林的安排砍树,砍过后,整个地里就剩下20%左右的树子了,我们这些工人就在一起说,“也剩的不多了,反正以后落雪又要被打断,免得以后再来搞,干脆把它砍完算了”,这样我就和李某1把剩下的树子砍完了。当时,赵某林在下面,我们没有给他说,但我们砍的时候,他看到后也没说什么。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秦某在我们茶厂的地里栽了很多桉树,赵某林在给他管理。去年冬天,一场大雪将桉树压断了很多,把我们到村委会的大路堵起了,电也搞停了,赵某林就请我们去砍树清理道路,我就和李某1、向某一起去帮忙砍树。我们砍树的时候,赵某林有时在有时不在。5、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杉树园茶厂地里的桉树是秦某租种的,由赵某林帮忙管理。2016年12月份,一场大雪将这些桉树压断了,当时把路也堵了、电也停了。赵某林就请我们去砍这些桉树,我主要是给他搬运锯好的桉树。6、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赵某林是我父亲。2016年11月,一场大雪将杉树园村六组半槽的那块桉树大部分被压断了,导致停电和堵路。最后将那些桉树砍后,赵某林就叫我将这些树拖去卖了,我哥哥赵某2就联系忠堡的国腾厂,我于12月11日至15日共计拖了7车卖给了国腾厂。7、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赵某林的儿子,去年12月份的时候,赵某林对我说杉树园桉树基地里的桉树被雪压断很多要把那些树砍出来,让我联系收购木材的地方。我就联系忠堡国腾厂的何厂长,他同意后,就由我兄弟赵某1将砍伐的木材拖到国腾厂去卖了。8、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咸丰县忠堡镇国腾生物公司的厂长,我厂于2016年12月中旬收购由赵某2联系的几车桉树木材,还没有付款,后听说是秦某栽的,由赵某1的父亲在帮忙管理,今年被雪压断了,砍了重新栽。(四)咸丰县林业局立木材积鉴定意见书、认定数量说明。证实经鉴定,被伐林木567株,计立木材积为41.68立方米。(五)现场勘验、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咸丰县高乐山镇杉树园村六组半槽(小地名)以及被伐林木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林在负责为他人清理雪折材的过程中,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对未被风雪损害的林木予以滥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赵某林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自首成立,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被滥伐的林木已被咸丰县森林公安局追缴,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赵某林的犯罪情节较轻,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林犯滥伐林木罪,免于刑事处罚;二、扣押在案的林木制件共计5095件依法予以追缴,由咸丰县森林公安局处理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兵审 判 员  尹寿远人民陪审员  刘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起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