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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6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愉安兴五金劳保行与深圳格力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愉安兴五金劳保行,深圳格力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6797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愉安兴五金劳保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沙松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L7399647-0。经营者韩榆浩。委托代理人钟远平,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格力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江边社区第一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841223-8。法定代表人吴明泽。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愉安兴五金劳保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陶 雪 松书记员 黄燕(兼)书记员 赵   畅书记员 赵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