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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2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张克有、临安市太湖源镇上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有,临安市太湖源镇上阳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太湖源镇上阳股份经济合作社,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2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克有,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委托代理人张立骏,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临安市太湖源镇上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安市太湖源镇上阳村。法定代表人叶洪祥,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临安市太湖源镇上阳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临安市太湖源镇上阳村。法定代表人叶建民,系该经济合作社主任。被执行人梅芳,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对张克友诉梅芳、临安市太湖源镇上阳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太湖源镇上阳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浙0185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梅芳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临安新港城1(1幢1607)(产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城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公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杜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