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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丽丽与闫旭红、周政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丽丽,闫旭红,周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5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丽丽。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平,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旭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政。再审申请人张丽丽因与被申请人闫旭红、周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6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丽丽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原审程序中提交的借条、银行转款凭证、录音资料等证据均能证明借款约定月息5分的事实,且申请人提交的2014年9月3日闫旭红向申请人转账1万元的银行凭证和短信详单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闫旭红主张过保证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各方在借条中并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张丽丽虽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5分,但一、二审庭审时借款人周政均不予认可,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各方对利息有所约定。关于张丽丽申请再审称闫旭红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闫旭红主张过权利,故申请人张丽丽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丽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存才代理审判员  杨亮亮代理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