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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易晖,李淑贞,宜丰县福晟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梓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中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赣江大道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9374382-6。法定代表人王琦,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699937-3。法定代表人易晖,总经理。被执行人易晖,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宜春市宜丰县。被执行人李淑贞,女,196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宜春市宜丰县。被执行人宜丰县福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石市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漆璐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梓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石市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易晖,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宜丰县福晟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梓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易晖、李淑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宜丰县福晟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梓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易晖、李淑贞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3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宜丰县福晟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梓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坐落于宜丰县石市镇320国道南侧和宜丰良岗工业园的土地证号为宜丰县国用(2013)87号、宜国用(2006)第1120号、宜国用(2009)字第3**号土地使用权。二、查封被执行人江西梓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坐落于宜丰县的房产权证号为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等共18处房产。三、查封期间为三年,从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转让、过户等事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眉审判员 陈 麒审判员 熊筱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