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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45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生,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其15000元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浩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人民陪审员 胡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史凡凡书 记 员 庞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