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574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成,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5日转取保候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宏、被告人黄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黄成在本市秦淮区常府街七天连锁酒店513房间内,趁被害人许某熟睡之机,利用事先输入的指纹将被害人许某手机解锁,以验证码验证的方式,从被害人许某的支付宝蚂蚁借呗中转出人民币11000元至被害人许某绑定的银行卡中,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100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2017年6月8日,被告人黄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前,被告人黄成归还被害人许某人民币19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成归还被害人许某人民币4200元。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黄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查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还款记录、发还清单、旅客住宿信息、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成已退赔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成退赔被害人许婷婷人民币3900元(已退缴人民币2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庆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