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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恒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俊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浩特恒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俊霞住二连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530号原告:二连浩特恒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二连市桐桉君泰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杜艳恒,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张俊霞住二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二连浩特恒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二连浩特恒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王淼森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陈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