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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贵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贵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22刑初9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贵江,男,1994年10月2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普定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辩护人洪应,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贵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贵江及其辩护人洪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3日21时许,被害人陈某1酒后在普定县城关镇塔山路79号的刘某3红家中辱骂犯罪嫌疑人吴贵江,二人发生口角,陈某1扬言要杀死吴贵江并要求吴贵江等他十分钟,吴贵江也不甘示弱并在现场等待,陈某1遂到其位于普定县城关镇解放路109号附3号的家中持一用钢管焊接的杀猪刀返回刘某3红家,在刘某3红家门口见到吴贵江并用杀猪刀砍杀吴贵江,吴贵江避开陈某1的砍杀,并用从刘某3红家隔壁的宗某家伙房内取得的手锤多次击打陈某1头部,直致陈某1受伤倒地。经鉴定,陈某1头部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伍某1、伍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贵江的供述,普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普)公(司)伤鉴(法)字[2016]2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普定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查获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贵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贵江辩称,我没有打架和伤害陈某1的意图,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洪应辩称,被告人吴贵江被陈某1辱骂并扬言要杀自己后,没有一直在现场等待,也没有为打架作准备,其没有打架的意图,在受到陈某1不法侵害的时候用手锤进行反击致陈某1受伤,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21时许,被害人陈某1酒后在普定县城关镇塔山路79号的刘某3红家中辱骂被告人吴贵江,二人因此发生口角,被害人陈某1扬言要杀死被告人吴贵江并叫吴贵江等其10分钟,随即离开刘某3红家,并到其位于普定县城关镇解放路109号附3号的家中持一用钢管焊接的杀猪刀返回刘某3红家,被害人陈某1在刘某3红家门口见到在此等候的被告人吴贵江并用杀猪刀砍杀吴贵江,吴贵江避开陈某1的砍杀,并用从刘某3红家隔壁的宗某家伙房内取得的手锤多次击打陈某1头部,直致陈某1受伤倒地。经鉴定,陈某1头部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同时查明,被告人吴贵江将被害人陈某1打伤倒地后,在场的张某见状便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吴贵江明知张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普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持手锤打伤被害人陈某1头部的犯罪事实。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某1陈述,2016年11月23日晚上8点左右,我喝了三两左右酒就去朋友刘某3红位于塔山路的家玩,看到小安伟(音)、刘某1(音)、小皮蛋(音)和一个胖子在刘某3红家喝酒,那天是小安伟的生日,我就和他们喝,喝得个把小时,我就喝醉了,吴江江就去刘某3红家,因为喝酒的事我觉得吴江江有点针对我,就骂了他一句,吴江江就和我吵起来,我问吴江江要怎样,他讲随便我,我也气不服,又听到吴江江拿电话打,讲“把东西提过来”,我就骂吴江江“杂种,你等我十分钟,我马上转来”。我就想回家提刀来“黑”(威胁、恐吓得意思)他。我骂完这句话就从刘某3红家出来打得一个电三轮车去解放路我家,我在我家提得一把钢管焊杀猪刀的长刀后就拖起刀走路回刘某3红家,在刘某3红家没有找到吴江江后,我转出来在刘某3红家门口看到吴江江拿得一个东西站在刘某3红家旁边那家人家门口。我当时是醉的,对吴江江气又不服,就用右手提起刀对着吴江江走过去,吴江江站在那家人家门口也不跑,我走到他面前,右手提刀,左手才抓到他衣领,他用他手里的东西扬起来打在我的头上,我不清楚吴江江是用什么东西打我的头,我的头才被他拿的东西打一次,我就昏迷,失去意识,倒在了地上,就不清楚后边的事情了,吴江江后面有没有继续打我就不清楚。我醒来就发现自己躺在医院里,头部已经粉碎性骨折,大脑受伤。我和吴江江以前都住在塔山路,从小一起玩长大,算是朋友关系,没有矛盾,很长时间没有联系过。我在刘某3红家总共喝得半斤白酒左右。我拿的刀是一把已经生锈的用一颗1米左右长的钢管焊接一把有20公分左右长的杀猪刀的长刀,杀猪刀是我爷爷在世时用来杀猪的,钢管是五六年前我焊接在杀猪刀上的。吴江江用手里的东西打我的头部时张某在场看到的。我当天穿一件黑色羽绒服和白色短袖T恤、一条黑色牛仔裤、一双黑色运动鞋。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3日晚上10点钟左右,我回家途径塔山路顺时小区路口的一个洗车场,看到陈某1提着一把接着钢管约一米多长的杀猪刀从老公安局往双龙某方向走,还把杀猪刀拖在地上特别响,他自言自语讲“一个二个躲我,老子逮到一个杀一个”。我准备去逮住他把杀猪刀抢了,但他走得太快,我追不到他就没有抢到。等我走到我家对门的刘应明家门口时,看到陈某1推开刘应明家门,进去后又出来,一出来吴江江刚好也在刘应明家门口,我没注意到吴江江是怎么来到刘应明家门口的,陈某1一出门就和吴江江打起来,陈某1先是用杀猪刀一刀给吴江江杀过去,但没有杀到,可能只是碰到下吴江江,吴江江顺手拿住陈某1的杀猪刀,然后另一只手用手锤往陈某1的头上打去,一共打了三锤,打第三锤时陈某1就倒在地上了。陈某1倒地后吴江江还踢了陈某1几脚并骂陈某1说:日你妈打得凶得很,起来打嘛。我就喊吴江江不要打了,再打就死人了,我喊吴江江打电话报警他也打了的,我看到陈某1头流了许多血,我就重新报警。警察还没来时陈某1就去顺时小区他叔叔家,吴江江一直没有离开现场,警察来后就把他带走了,路上遇见陈某1把陈某1也带去派出所了。陈某1和吴江江都和我家住一条街上,平时都不怎么听话。吴江江拿的手锤手柄是木质的。我听见吴江江打电话和警察的联系说人已经走了,警察不用来了,我感觉事情严重才又报警的。我没有看到吴江江有明显外伤。吴江江手中的手锤不知道是从哪里得来的,打起来的时候,吴江江手中就有手锤了的。我看见陈某1的时候,他走路都是偏的,打起来时陈某1站着的但头是低着的,吴江江用左手掌到陈某1,右手拿锤往陈某1的头部打。打起来后一直都是相互拉起打的,没有分开,直到陈某1倒地,吴江江才放开陈某1的。打架时只有我一个人在场看见。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我的手机号码是187××××2440。我和陈某1只是认识,吴贵江是我亲堂哥。2016年11月23日晚上10点钟左右,我接到我弟伍茂颜的电话,说吴贵江在双龙某那里和人打架,我马上打吴贵江电话,吴贵江叫我先去小江红家找他,见面再说。我就和我的三个朋友一起从浓情酒吧出来打车去普定县城关镇塔山路小江红家,吴贵江讲刚才陈某1“日妈操娘”的骂他,我问吴贵江陈某1到哪里去了,吴贵江说“陈某1说他去提刀来”,吴贵江说完话就走出小江红家,当时我不知道他出去干什么。我的三个朋友是听到我要去就跟着我去玩了,两个男的分别是伍某2、伍某1,一个女叫陈某2。我听吴贵江说陈某1打过吴贵江。陈某1整天游手好闲,爱欺负人,爱打架,吴贵江平时就上班,表现还可以。4.证人伍某1的证言证实,吴贵江是吴某的堂哥,吴贵江小名吴江江,我们是朋友关系。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钟左右,我、吴某、伍某2和陈某2在普定浓情酒吧玩,吴某接了一个电话后叫我们和他出去一趟,当时我们不清楚去做什么。吴某带我们到普定双龙某一家人家,看到吴贵江和几个人在喝酒,我们在那家人家玩的时候,不清楚吴贵江是什么时候从那家人家走的。5.证人伍某2的证言证实,我以前就认识吴贵江,和他是朋友关系,他小名叫吴江江,陈某1是和吴贵江打架那晚我才知道这个人的。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点,我、吴某、伍某1、陈某2在普定名歌会喝酒,吴某接到一个电话说是吴江江着人家打了,叫我们去双龙某帮忙。之后我们四人就去双龙某的一家人家,看到吴江江和一帮人在,其他人我不认识。吴某问吴江江和他打架的是哪个,吴江江说叫陈某1,他去拿东西喊人去了。6.证人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3日晚上10点过钟,我和黄某、安某2、刘某4、在老刘家喝酒,陈某1在外面喝了酒后又来和我们喝,10多分钟后,吴贵江就敲门进来和我们喝,刚进门陈某1就骂吴贵江杂种、厮儿、日你妈之类的话,他们吵了一会,陈某1对吴贵江说“我今天要杀你”,吴贵江说“随你杀”,陈某1讲“你等我10分钟”。过了10多分钟,陈某1拿着一把杀猪刀,刀身已经生锈了的,刀把是钢管焊接起来的,约有一米左右长,陈某1推门进来就问吴贵江去哪里了,我们说不在,陈某1就出门去,刚出门一分钟左右,我们听见外面吵起来,就出门去看到陈某1倒在门前,头上流了很多的血,手是捂住头的。吴贵江讲陈某1杀他一刀,他挡到的,陈某1只是打在吴贵江的手上。我看见地上有把手锤,手柄是木质的,过后警察就来了。当时我们街上一个叫敏姐的人也在场看见,我们四个喝酒的是后面看到的,我们在现场的时候,听见敏姐讲陈某1提着杀猪刀说,今天老子要杀死你。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1和吴贵江从小关系都不好。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我、华某、安某2、黄某在我哥刘某3红家喝酒,陈某1是一大股酒气来找我们喝酒,10多分钟后,吴贵江来找我们,陈某1喊吴贵江喝酒,吴贵江说不和喝,陈某1喊吴贵江滚,吴贵江就赌气和陈某1喝了小半杯酒。陈某1又问吴贵江难道不和打架喝?后来我记不清是什么原因,陈某1“日妈操娘”的骂吴贵江,吴贵江一句话也没有说,陈某1威胁吴贵江说要把吴贵江杀了,吴贵江就打电话喊人,我只听到吴贵江打电话给对方说有人要杀他,喊对方来帮他。吴贵江是当着陈某1的面打电话喊人的,陈某1听到后让吴贵江等他10分钟,就从刘某3红家走了。吴贵江也从刘某3红家离开了,大约半小时左右,吴贵江喊得三男一女带来刘某3红家,刘某3红说不准人在他家闹事,吴贵江就从刘某3红家走了。随后刘某3红把门关上,过了一分多钟,我们和吴贵江喊去的那三男一女在刘某3红家听到“扑通”地响了一声,就跑出去看,就看到陈某1已经睡在地上不会动,地上有一把钢管焊接的刀,刘某3红家门口的石头上也有一把手锤,当时吴贵江也在场的,而且吴贵江在打电话,但我记不清是打110还是120。我们当时以为陈某1已经死了,很害怕,是敏姐报警的,之后陈某1就从地上起来自己走过顺时小区去了。陈某1起来后我看到他用手蒙住自己的头,头上会冒血。之后警察来把地上的钢管焊接长刀提取后,在现场把吴贵江带走了。陈某1刚去到刘某3红家时身上就有一大股酒气了,他当时给我的感觉就是已经喝醉了的,和我们说话都已经是“日妈操娘”的乱骂了,我们都晓得他的德行,就没有和他一般计较。警察没到现场时我爸爸刘应刚看到手锤是我家的就拿回家了,但我妈妈宗某之后把手锤提交给了警察。8.证人安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3日晚上七八点,我、华某(绰号小皮蛋)、黄某(绰号小胖)、刘某1给我过生日,我们在刘某3红家喝酒,之后陈某1来了,身上有一股酒气,他喝酒醉爱骂人,我就没有搭理陈某1。过了20分钟左右,吴贵江来刘某3红家,不清楚陈某1因为什么就“日你妈这样、日你妈那样”的骂吴贵江,吴贵江的妈是死了的,他就还嘴骂陈某1。互相骂了一会后,陈某1就说要拿刀杀吴贵江,吴贵江把他的上衣撸开对陈某1说随时来杀,陈某1说让吴贵江等他10分钟就从刘某3红家走了。之后吴贵江当着我们的面打电话喊人来帮他,就从刘某3红家走了。过了10多分钟,吴贵江带得他的兄弟大头(绰号)和一个男生、一个女生去刘某3红家。但吴贵江把他的兄弟和那一男一女带到刘某3红家后,又从刘某3红家走了的,刘某3红就把他家的门关上了。不得几分钟,陈某1去敲刘某3红家门,刘某3红把门打开,我们看到陈某1提得一把用钢管和生锈杀猪刀焊接的刀问我们吴贵江在哪点,我们说走了,他就从刘某3红家转出去了,刘某3红又把门关上。还不得一两分钟,我们听到“扑通”的一声,出门看到陈某1已经睡在刘某3红家门口不会动了,他头部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而吴贵江也在打电话说“人是我打的,但是他先拿刀杀我”,吴贵江一直在刘某3红家门口没有离开。过了一会陈某1从地上爬起来用手蒙着自己的头往顺时小区走了,警察到刘某3红家门口把吴贵江抓了。陈某1刚到刘某3红家时已经喝酒醉的,和什么人说话都是“日你妈这样,日你妈那样”的,满嘴的脏话,不过他平时不喝酒的时候都是这样,所以我们也就没有和他计较。他们吵架时因为两个都是这种德性,你饶不得我,我饶不得你的,我们就没有劝说。9.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我、华某、刘某1在刘某3红家准备给安某1过生日,陈某1就来了,身上一股酒气,说话又冲,我就没有搭理他。过了五六分钟,吴贵江去刘某3红家,不清楚陈某1为什么就“日妈倒娘”的骂吴贵江,两人搞闹起来,陈某1说要杀吴贵江,吴贵江说随他来杀,陈某1就从刘某3红家走了。之后吴贵江给人打电话说有人要杀他,有两个男生和一个女生就去刘某3红家找到吴贵江问是什么事,吴贵江说不得事后,他们就和吴贵江从刘某3红家离开。过了20分钟左右,我、华某、安某1、刘某1在刘某3红家听到一个女生的声音喊“陈某1你要搞哪样”,就看到陈某1提得一把钢管焊接的生锈的杀猪刀来到刘某3红家,我们说吴贵江已经回家后,陈某1就走了。过了一两分钟,我们在刘某3红家听到“扑通”的一声,跑去看到陈某1已经倒睡在刘某3红家门口,吴贵江在打120的电话,陈某1当时已经不会动,过得五六分钟他才从地上爬起来往顺时小区走的,他爬起来后我看到他用手蒙着头,之前睡的地上有一滩血。接着警察就到刘某3红家门口把吴贵江带走了。10.证人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3日晚上八九点钟,吴贵江到我家爬到二楼去找小洋洋没有找到后就出去了,过了几分钟,我听到吴贵江高声大气地骂“日你妈起来嘛,起来和老子玩嘛”,我到门口看见陈某1已经睡在刘某3红家门口动都不会动。当时有很多人在看热闹,吴贵江站在陈某1的侧面,边伸脚去轻轻踢在陈某1的脚杆上,嘴头边讲“起来嘛,起不来了,起来玩嘛”,踢了陈某1几脚,大家在旁边讲陈某1可能死了,喊他不要再踢,他就没有踢了,之后吴贵江有点被吓傻了的感觉,一直站在陈某1旁边。过得一二十分钟,张某怕陈某1死就报警,陈某1才从地上爬起来走过顺时小区里去。过了几分钟,公安人员到刘某3红家门口把吴贵江喊走了。之后我家刘应刚看到刘某3红家门口的人力三轮车上的手锤是我家的就捡回家了。我家手锤都是放在我家伙房里面打煤块,具体位置经常在变动,一用完就随便丢,但从没有离开我家伙房过,当时也不晓得为什么会跑到刘某3红家门口的人力三轮车上面去,之后吴贵江带公安人员来我家找手锤,我才听吴贵江讲他是用我家手锤打陈某1的。手锤的握把是二十公分左右长的木把,锤是5公分左右长的铁锤。伙房在我家房子的左边,有七八个平方,前面有一道窗子只有窗条没有玻璃。吴贵江从我家二楼过都要经过伙房。11.被告人吴贵江供述,2011年8月20日,我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在贵定少管所服刑,2013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3日晚上9点来钟,我从518跑腿公司下班后到普定县城关镇塔山路顺时烂路口我朋友刘洋(音)家玩,刘洋后来去刘某3红家帮小安伟过生日,我一开始因为不想喝酒就没去,到了晚上11点来钟,我想到和小安伟朋友一场,去祝福他一下就回家,我就一个人去刘某3红家,我刚进去还没有说话,陈某1就“日妈带娘的”骂我,我叫他不要骂我和我爹妈,他说我就要骂你,你要搞哪样,小安伟叫他不要惹我,他说“惹就惹,你要搞哪样”,接着,陈某1就用手掐到我的脖子说“有本事就出来”,我就和陈某1到刘某3红家门口,陈某1说:“你不给我面子”,我说你骂我都不给我面子,我就转回刘某3红家客厅去,陈某1也跟到进去,在里面陈某1又骂我,我准备走时他用手卡我的脖子,我把他的手扳开,他说“我早就看你不顺眼了,我今天不杀死你我不姓陈”,我说我家就坐这里,你要杀我就来这里,陈某1说“等我10分钟,今天看老子杀死你杀不死”,我说我家就住这里,你随时来,我都在这里的,之后陈某1就走了,我就去刘洋家找刘洋问陈某1家弟的电话让他喊到陈某1点,刘洋没在。我走出刘洋家的门准备回家,刚刚出门就看见陈某1在敲刘某3红家的门,边敲边骂我说“吴江江,有本事你出来,看我杀死你杀不死你”,刘某3红开门说我回家去了。这时陈某1转身来看见我在刘洋家门口,由于灯光暗,当时我看见他手中的东西像一根钢管,我想最多着他两钢管,他气散了就算了,这时他就小跑向我走过来,离我约有两米远我才看见他手里的是钢管接的杀猪刀,他走进我就用刀向我的胸口入来,我就让开,他就没有杀到我,接着他就用刀向我的头部砍来,我就用手去挡,钢管就打在我的左手臂上,我就往后跑,陈某1追到我就用刀子和我打,我就让开了,让开后就面对面的用手锤向陈某1的头部乱打,我也记不到打了几下,一直把他打倒在地我就没有打了。把陈某1打倒在地上后我头有点蒙,在他旁边站了五六分钟,清醒来后看见陈某1还睡在地上,我还以为他死了,就用脚边踢他的小腿边说“你不是要杀我了嘛,快起来”,看他会不会爬起来,这时住我们那条街的张某就来了,她说“刚刚我看见他提刀上来,杀到你没有”并喊赶紧打110,我说没有杀到我,接着我就打120的急救车,张某就打110,刚打完110,陈某1就起来走了。后来110的警察来时我和张某还在现场,我带警察去陈某1的娘娘家找到陈某1,当时警察就在现场把刀提取了。我打陈某1后手锤放在旁边的一辆人力三轮车上,后来被刘洋的妈妈拿回家,刘洋的妈妈在火房堆煤的地方拿手锤给警察了。手锤是20多公分长的木把把,锤是铁质的,杀猪刀是一根约1.5米长的钢管焊接的。现场路灯有点远,看不清楚,有点暗。2008年,陈某1的娘娘偷他的一棵钢钎,他说是我偷的喊我赔,我说不是我偷的,一直没有赔他,最后钢钎在他娘娘家找到,他可能因为这件事情生我的气。我和陈某1打架的时候,我看见的只有张某在场,其他人是否看见,我不清楚。陈某1用杀猪刀向我的胸口入过来,我歪开了没有杀到,接着他用刀向我的头部砍来,我用左手去挡,钢管打在我的左手臂上有点痛,我就往双龙某这边跑,跑了两米远左右,我怕他跟到我追去我家,伤到我老爹,我就想找点东西来保证我的人身安全,为了自保,跑到刘洋家火房窗子那里就没有跑了,伸手进刘洋家伙房的窗子下面摸到手锤后提起手锤反转身去对着陈某1走了一两步,走挨到陈某1后,陈某1用他的左手来卡到我的脖子,右手提刀来捅我,被我让开后,我就用手锤向陈某1的头部打去,打了几下我记不清楚了,我打的时候,陈某1是往后退并用手卡到我的脖子,我就对着他向前走并连续用手锤打他的头部,退到刘某3红家大门口时,陈某1就倒在地上了,我就没有打他了。我跑脱了拿起手锤又转身对着陈某1去的想法是要不是他捅到我,要不是我自保,当时那一分钟,我不清楚要干嘛。2016年11月23日晚上我在刘某3红家被陈某1骂并威胁杀我后,我给我的兄弟吴某打电话说过陈某1骂我还要杀我的,但我当时只是给吴某说我如果被陈某1杀到,或者我杀到陈某1,他就给我父亲说一声,我没有叫他帮我打架,吴某当时也只是问我陈某1一方的人多不多,我说只有陈某1一个人,没事的。他们没有参与打架。我的手机号是183××××4872,吴某的手机号码尾号是2440。12.鉴定委托书、普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普)公(司)伤鉴(法)字[2016]2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陈某1所受损伤主要位于头部,主要表现为:外伤致头皮裂伤(单个创口长6.2cm,累计创口长10.2cm)并左额颞叶脑挫裂伤、左额颞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术中见左枕骨外板不全骨折、颞肌破裂、左额颞骨及蝶骨大翼处颅骨凹陷并粉碎、硬膜外出血约5ml、硬膜表面不全破裂,见血性脑脊液流出。经鉴定,其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普定县公安局已将鉴定意见分别告知被害人陈某1及被告人吴贵江。13.普定县人民医院于2016年11月24日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吴贵江因外伤致左上臂疼痛1天到该院就诊,行左肱骨正侧位片检查未见明显异常,诊断为左上臂软组织损伤。14.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11月24日,普定县公安局民警在普定县城关镇塔山路79号刘某3红家门口提取到疑似吴贵江与陈某1打架使用的涉案刀具一把,系钢管焊接杀猪刀而成,长173cm。在普定县城关镇塔山路239号附2号宗某家伙房提取到疑似吴贵江与陈某1打架使用的涉案手锤一把,为木质握柄与铁质锤身组成,长31cm。并对上述提取的物品予以扣押。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吴贵江、被害人陈某1相互进行了辨认。证人伍某2对被害人陈某1进行辨认。16.辨认笔录及照片、随案移送的手锤、杀猪刀证实,经被告人吴贵江辨认,普定县公安局民警在宗某家伙房提取的手锤系其用于击打被害人陈某1头部的手锤。经被告人吴贵江及被害人陈某1分别辨认,普定县公安局民警在刘某3红家门口提取的刀具系2016年11月23日晚上被害人陈某1所持的刀具。1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吴贵江及被害人陈某1分别辨认,案发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塔山路79号刘某3红家门口。18.查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3日22时45分,赶到现场后的民警将吴贵江口头传唤到普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次日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19.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吴贵江183××××4872的手机号码与187××××2440的手机号码在2016年11月23日22时10分进行通话。20.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吴贵江,男,1994年10月2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普定县城关镇塔山路252号。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上述证据中,被告人吴贵江的供述与证人华某、刘某1、安某1、黄某的证言印证了被害人陈某1酒后在刘某3红家辱骂被告人吴贵江并扬言要杀死被告人吴贵江、叫吴贵江等其10分钟,随即离开刘某3红家的事实。证人刘某1、安某1、黄某的证言同时证实了被告人吴贵江在被害人陈某1离开刘某3红家之后,被告人吴贵江离开刘某3红家又返回的事实,并有证人吴某、伍某2的证言相互印证。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吴贵江的供述及普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普)公(司)伤鉴(法)字[2016]2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陈某1持刀杀被告人吴贵江时,吴贵江避开后便持手锤打伤其头部致重伤二级的事实,并有证人宗某、华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相印证。证人张某、宗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贵江的供述与查获经过印证了被告人吴贵江明知张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持手锤打伤被害人陈某1头部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举出的被告人吴贵江于2016年11月23日的询问笔录,系本案立案前按行政案件相关程序取得,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不予采信。因证人张某证实被害人陈某1与被告人吴贵江打架时只有其一人在场,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被告人吴贵江的供述相印证,同时,吴某、伍某1证实吴某、伍某1、伍某2等人到刘某3红家找到吴贵江后,吴贵江先离开刘某3红家,与证人刘某1、安某1的证言相吻合。证人华某、刘某1、安某1、黄某证实在刘某3红家听到响声后,从刘某3红家出来时看到陈某1已倒在地上,并且,刘某1还证实吴某、伍某1、伍某2等人也是听到响声后一起从刘某3红家出来。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陈某1与被告人吴贵江打架时,吴某、伍某1、伍某2均未在现场,故公诉机关所举的证人吴某、伍某1、伍某2关于涉及被害人陈某1与被告人吴贵江打架过程的相关证言,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贵江持手锤致被害人陈某1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吴贵江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伤害被害人陈某1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其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系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陈某1先辱骂被告人吴贵江并进行挑衅,之后又持刀欲对被告人吴贵江进行伤害,导致矛盾激化,其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可酌定对被告人吴贵江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吴贵江具备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吴贵江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贵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某1对被告人吴贵江进行辱骂并挑衅后,被告人吴贵江明知被害人陈某1可能对自己进行伤害而未避让且在现场等待,在看到被害人陈某1持刀返回现场欲伤害自己时,没有离开现场避免伤害事实的发生,同时,其在避开被害人陈某1的持刀伤害后也未逃离现场,反而持手锤对陈某1的头部进行伤害,具有与被害人陈某1斗殴的意图及伤害对方的故意,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吴贵江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贵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二、违禁品杀猪刀(钢管焊接)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颂辉人民陪审员  罗才忠人民陪审员  鄢英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