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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2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梦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梦雅,何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2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组织机构代码:73686377-3。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被执行人:汪梦雅,女,1993年10月2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何双双,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梦雅、何双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汪梦雅、何双双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汪梦雅、何双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05.5元、申请执行费1415.07元。但被执行人汪梦雅、何双双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汪梦雅、何双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何双双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关于2017年6月12日划拨存款人民币22300元。2、被执行人汪梦雅、何双双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汪梦雅、何双双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汪梦雅、何双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因被执行人汪梦雅、何双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汪梦雅、何双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何双双采取罚款1000元的强制措施。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汪梦雅、何双双。截止目前,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2230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18679.5元。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汪梦雅、何双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汪梦雅、何双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调查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汪梦雅、何双双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2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