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17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齐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秉盈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齐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秉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民初17790号原告:上海齐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铭,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福恒,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秉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程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政,男。原告上海齐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秉盈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4,105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3,7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4,105元;其余诉请不变。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6月3日签订《采购合同》,于2015年6月29日签订《采购增补合同》,合同价款分别为434,000元、3,005元,共计437,005元。嗣后,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有部分货款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依约承担违约金。被告认可原告第一项诉请,但辩称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视频监控设备共计434,000元;第一批设备(由附件约定)到现场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货款43,400元;原告收到该笔货款后次日将剩余设备全部发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收到设备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86,800元;合同清单内所有设备到达现场且经现场项目经理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付清合同尾款即303,800元;被告不能依约支付货款或支付不足,应按应付款1%按天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2015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增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视频监控设备共计3,005元,被告应于合同清单内所有设备到达现场且经现场项目经理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付清;被告不能依约支付货款或支付不足,应按应付款1%按天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2017年3月6日,被告出具《付款计划书》,确认截至2017年3月6日,上述2个合同项下仍有204,105元尾款未付;被告于2017年4月10日支付100,000元、4月30日支付104,105元,如到期未还,则以未支付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7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仍有货款184,105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欠付货款,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付款计划书》系被告单方声明,不能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欠付货款的违约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因此,仍应当按照《采购合同》及《采购增补合同》约定确定违约金。鉴于被告违约时间较长,原告以合同总金额的10%为基础主张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金额亦属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秉盈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齐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4,105元;二、被告上海秉盈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齐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43,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7元,减半收取计2,358.5元,由被告上海秉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