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民终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友国、潘继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友国,潘继菊,李忠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终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友国,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继菊(系李友国之妻),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雄,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上诉人李友国、潘继菊因与被上诉人李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友国、潘继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友国、潘继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大富审判员  刘 莹审判员  熊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