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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图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8执332号被执行人:图某某,无业,在太原无固定居所。图某某(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晋0108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被告人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证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俊生审判员  张军武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梁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