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孙成有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冯西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603执175号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冯西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孙成有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冯西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晋0603民初15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成有于二O一七年七月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孙成有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执行费1250元。开户银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21000***************特此通知。审判员 梁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