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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爱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爱果,袁素娟,王秀山,王秀宽,王秀师,王秀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917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申请人:王爱果,男,1979年3月8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袁素娟(被申请人王爱果之妻),女,1976年11月5日生人,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秀山,男,1971年2月18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王秀宽,男,1974年8月10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王秀师,男,1965年10月19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王秀才,男,1953年3月17日生人,汉族,住莘县。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爱果、袁素娟、王秀山、王秀宽、王秀师、王秀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秀山、袁素娟、王爱果、王秀宽、王秀师、王秀才银行存款3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秀师在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鲁支行915080110016101088709账户上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光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少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