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长沙中色矿产勘查有限公司、敖汉旗鑫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中色矿产勘查有限公司,敖汉旗鑫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色矿产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万利大厦1101-1106。法定代表人罗卫,总经理。被执行人敖汉旗鑫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东新惠路南(平安家园1号商厅)。法定代表人冯树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色矿产勘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敖汉旗鑫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5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敖汉旗鑫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74544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7454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