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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47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所地牡丹江市某某区兴隆镇大团结村村民委员会1组。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某某区东新安街6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松审 判 员  贺常青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