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树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何树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1673号原告: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胜利南路西阿斯尔街南日月轩B区A幢1-302、1-301。法定代表人:杨润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博,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何树怀,男,成年人。原告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树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无法提供被告何树怀准确的送达地址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萨 哈 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布日古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