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卢哈省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哈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187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卢哈省,男,1984年11月9日生,哈尼族,文盲,元阳县人。关于移送执行人卢哈省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云2501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庭已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庭移送执行。移送执行内容为收缴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经调查,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天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18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孔维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