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詹桂双与黄英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桂双,黄英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774号原告:詹桂双,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黄英福,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詹桂双与被告黄英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詹桂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詹桂双与黄英福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桂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詹桂双负担。审判员 陈 岳 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淑玲(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