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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三门县晏站涂建设有限公司与麻天鸿、高德红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晏站涂建设有限公司,麻天鸿,高德红,孙成才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566号原告:三门县晏站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大湖塘新区广场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61341678E。法定代表人:潘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麻天鸿,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高德红,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孙成才,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原告三门县晏站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天鸿、高德红、孙成才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三门县晏站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晏站涂建设有限公司以收集新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晏站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80元,减半收取47040元,由原告三门县晏站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巍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