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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头沟支行王平分理处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头沟支行王平分理处,赵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头沟支行王平分理处,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王平大街11号。负责人:王霞,行长。被执行人:赵娉燕,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头沟支行王平分理处与赵娉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门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7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娉燕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娉燕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娉燕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被执行人赵娉燕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85000元,本院已全部发还申请人。5.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配偶刘军已经死亡,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共同财产。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25.889807万元标的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勇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荣凤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