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5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叶建友、汤跳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友,汤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467号申请执行人叶建友,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汤跳英,女,1958年4月8日出生,住青田县。申请执行人叶建友与被执行人汤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17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54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来源: